(2016)豫0726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买某某、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新焕,王新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6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新焕,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原阳县路寨乡吕寨村东北区33号。因犯强奸罪,2002年11月11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4年2月17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21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新生,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龙翔办栗井村**号。因犯盗窃罪,1985年9月14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1988年6月3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18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豫07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买新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新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买新焕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原判事实不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豫07刑终2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我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龙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新焕及其辩护人钟勤勇,被告人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买新焕伙同被告人王新生驾驶买新焕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XX村被害人彭军霞的蔬菜大棚内,将大棚内种植的882公斤西红柿和装西红柿的17个塑料筐偷走。2015年10月27日早上,被告人买新焕指使被告人王新生和万玉苹(已被行政处罚)将盗窃的西红柿拉到延津县僧固乡辛庄市场上销赃,因西红柿太青没有卖掉。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彭军霞被盗的882公斤西红柿和17个塑料筐价值共计2354.8元。被盗的882公斤西红柿和13个塑料筐现已发还被害人彭军霞。2.2015年10月25日夜,被告人买新焕伙同被告人王新生、李献兵(已被行政处罚)驾驶买新焕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小潭乡里七村南地李国财的蔬菜大棚处,将该大棚内已经成熟的666公斤西红柿盗走。2015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买新焕指使王新生和万玉苹将盗窃的西红柿拉到延津县僧固乡辛庄蔬菜市场上销赃,卖得现金1465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国财被盗的666公斤西红柿价值1598.4元。3.2015年10月14日夜,被告人买新焕来到延津县僧固乡李僧固村北地被害人申小琴和被害人杜学景的蔬菜大棚处,将申小琴家大棚内种植的1000公斤西红柿、杜学景家大棚内种植的500公斤西红柿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申小琴家和杜学景家被盗的1500公斤西红柿价值共计3600元。4.2015年10月20日夜,被告人买新焕来到延津县僧固乡甘泉村北地被害人赵艳家的蔬菜大棚处,将赵艳大棚内种植的750公斤西红柿盗走,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赵艳被盗的750公斤西红柿价值1800元。综上,被告人买新焕实施盗窃4起,涉案价值9353.2元;被告人王新生实施盗窃2起,涉案价值3953.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买新焕在有期徒刑一到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新生在有期徒刑半年到一年半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买新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辩称他没有参与。被告人王新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买新焕伙同被告人王新生驾驶买新焕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XX村被害人彭军霞的蔬菜大棚内,将大棚内种植的882公斤西红柿和装西红柿的17个塑料筐偷走。2015年10月27日早上,被告人买新焕指使被告人王新生和万玉苹(已被行政处罚)将盗窃的西红柿拉到延津县僧固乡辛庄市场上销赃,因西红柿太青没有卖掉。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彭军霞被盗的882公斤西红柿和17个塑料筐价值共计2354.8元。被盗的882公斤西红柿和13个塑料筐现已发还被害人彭军霞。2.2015年10月25日夜,被告人买新焕伙同被告人王新生、李献兵(已被行政处罚)驾驶买新焕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延津县小潭乡里七村南地李国财的蔬菜大棚处,将该大棚内已经成熟的666公斤西红柿盗走。2015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买新焕指使王新生和万玉苹将盗窃的西红柿拉到延津县僧固乡辛庄蔬菜市场上销赃,卖得现金1465元。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国财被盗的666公斤西红柿价值159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作案用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存放于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书证:周法明收购西红柿清单、过磅专用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彭军霞、李国财陈述;证人李献兵、万玉萍、尹金龙、周法明证言;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新)公(刑)鉴(DNA)字(2015)050710号、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鉴字(2015)211、(2016)0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3.2015年10月14日夜,被告人买新焕来到延津县僧固乡李僧固村北地被害人申小琴和被害人杜学景的蔬菜大棚进行踩点,对大棚内西红柿的生熟程度进行了品尝鉴定,并留下了吸过的烟蒂,未实施盗窃行为。4.2015年10月20日夜,被告人买新焕来到延津县僧固乡甘泉村北地被害人赵艳家的蔬菜大棚处进行踩点,对大棚内西红柿生熟程度进行了品尝鉴定,并留下了其吸过的烟蒂,未实施盗窃行为。综上,被告人买新焕实施盗窃2起,涉案价值3953.2元;实施犯罪预备2起。被告人王新生实施盗窃2起,涉案价值3953.2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原阳县人民法院、延津县人民法院、焦作中站区人民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有犯罪前科,系累犯。(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延津县公安局对本案违法行为人万玉苹、李献兵、尹金龙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提取的物证情况。(6)延津县刑警大队证明,证实第三、第四起案件中被盗西红柿的具体数量无法核实,赃物去向无法查找。2.证人万玉萍证言:大约十几天前有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王新生)来找买新焕,买新焕给我说这名男子是他以前坐监狱时的狱友,叫我给他叫三哥。平时三哥在延津县一中南门买新焕租的院子里住,买新焕这段时间在八点前后到我家后就开始睡觉,一直睡到下午才起床。三哥在买新焕租的院子里睡觉。从三哥过来后,买新焕和三哥到晚上经常一块出去,到第二天天快亮时回家,他俩都没有种植西红柿,天快亮时就去卖西红柿。这二次去卖的西红柿都比较青,因为我以前在市场里给西红柿装到框里干活,知道如果是自己家的西红柿这种青的肯定不会摘。他俩还都蹲过监狱,我想这些西红柿肯定是他俩偷的。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申小琴陈述:昨天晚上9点,我丈夫还去西红柿大棚内看了看,当时没有被盗,今天早上4点,我去地里干活,发现最西头的西红柿大棚北面被人弄开,门口散扔着几个装西红柿的白桶。我进大棚内发现西红柿都被人偷走了。另外两个西红柿大棚里面的西红柿也被人都走了,于是我赶紧来报案了。被盗三个西红柿大棚,共被盗西红柿有两千斤,被盗西红柿总价值4400元钱。2)被害人杜学景陈述:昨天下午5点多,我从地里干完活回家,今天早上9点我到地里,听见隔壁申小琴家西红柿大棚里的西红柿被人偷了。我看了看我家的西红柿大棚,发现我家的两个西红柿大棚内的西红柿也被人偷了,于是我就来报案。这两个大棚前天我刚摘过一次,这次被盗有一千斤,668品种,每斤2.2元,被盗的西红柿总价值2200元钱。我两个棚里装西红柿大棚的四个白色塑料桶在申小琴家棚里发现了,我家和她家是一伙人偷的。3)被害人赵艳陈述:昨天中午来地我看了看,当时西红柿还未被偷。早上8点左右,我来地里干活的时候,发现大棚内西红柿已经被人偷走了一个大棚,就来报警。大棚面积有二亩半大小,西红柿是双飞品种,被盗有1500斤左右,这些西红柿都是成熟并在西红柿秧上的,每斤是1.2元,被盗的西红柿总价值1600元钱。4.鉴定意见1>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鉴字(2015)211、(2016)0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西红柿价格情况。2>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新)公(刑)鉴(DNA)字(2015)050690、050709,证实本案第三、四起案发现场提取到的西红柿和烟蒂上面,均检测出买新焕DNA。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新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新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第四起盗窃犯罪事实,由公安机关从被盗蔬菜大棚内现场提取的西红柿和烟头,经鉴定,上述遗留物中检测到被告人买新焕的DNA,被告人买新焕对此结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被盗的蔬菜大棚系相对封闭的场所,被告人买新焕没有正当理由进到该场所,结合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被盗蔬菜大棚现场留有被告人买新焕吃掉的西红柿,足以证明被告人买新焕为实施盗窃制造条件曾经到上述两起的蔬菜大棚进行了踩点,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申小芹、杜学景、赵艳报案称自家蔬菜大棚内的西红柿被盗,因没有其他证据充分印证,不能认定是被告人买新焕所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新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新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退赔被害人李国财损失人民币1598.4元。四、继续追缴被告人买新焕、王新生非法所得人民币1465元。如不服本判决,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丰殿洋审判员 王培武审判员 刘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