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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世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杨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983号原告:世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嘉信城市花园*期**幢19B。原告世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世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