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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行辖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春生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行辖58号胡春生诉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其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程艮苗审判员  徐珂可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储芳龄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