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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徐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13号原告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14A5N。。法定代表人:李藤文,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徐红,女,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由原告盐边县鑫龙包装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