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3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希伟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67号罪犯张希伟。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裕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希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希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希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张希伟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希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景彬审 判 员 张瑞征代理审判员 杨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