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与黄木松、覃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黄木松,覃胜梅,冯月安,刘海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10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89984143XE。负责人:薛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达明,男,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有彰,男,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黄木松,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告:覃胜梅,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告:冯月安,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告:刘海道,男,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与被告黄木松、覃胜梅、冯月安、刘海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理由要求正当,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利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军杰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