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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袁係全与李洋,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係全,李洋,何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591号原告:袁係全,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洋,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玉琴,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係全诉被告李洋、何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係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係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