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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涂伟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伟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489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伟飞,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9月7日、12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十五日的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伟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伟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涂伟飞窜至武义县城金灿财富广场2幢1单元1003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被害人吴某放在房间内的一只ipadmini、一只粉红色优购手机、一只鸭舌帽、一张门禁卡及1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粉红色优购手机的价值为315元。现涉案手机、鸭舌帽、门禁卡已经发还被害人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涂伟飞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伟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伟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伟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涂伟飞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严淼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