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799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5月11出生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