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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799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5月11出生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