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委会诉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村民委员会,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57160684-X。地址张掖市甘浚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较多,且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经查询工商、房产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一辆长城牌小轿车,因该公司所欠债务较多,该车已抵顶给其他债权人,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艺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