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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强与商丘市联盟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商丘市联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882号原告李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沈祥丽,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联盟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