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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明宗与凤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宗,李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434号申请人刘明宗,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委托代理人吉峰,系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凤忠,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宗申请执行李凤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总额90000元,未执行标的90000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李凤忠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明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俊审 判 员  郭子鹏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进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