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邹广彪、钱兆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邹广彪,钱兆珍,陆玉明,翟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邹广彪(标)。被执行人:钱兆珍。被执行人:陆玉明。被执行人:翟跃宏。本院在执行王宏伟与邹广彪(标)、翟跃宏、陆玉明、钱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翟跃宏名下有位于高邮镇惠民花园二期21幢103号房产外(该房产已抵押),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广彪(标)、翟跃宏、陆玉明、钱兆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