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勇全、金荣祥与泰东液化气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全,金荣祥,泰东液化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黄勇全,住方正县。申请执行人金荣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泰东液化气站,负责人胡淑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泰东液化气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勇全、金荣祥于2016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泰东液化气站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勇全、金荣祥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泰东液化气站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泰东液化气站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黄勇全、金荣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泰东液化气站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岩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