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5民初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汪飞龙与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飞龙,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1777号之一原告:汪飞龙,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马发俊,董事长。原告汪飞龙与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汪飞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飞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飞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