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小担保公司与豪致汽车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林某,蔡某,傅某,罗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岳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林某。被告:蔡某。被告:傅某。被告:罗某。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林某、蔡某、傅某、罗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未代偿的情况下,向债务人即被告岳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作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却未代偿,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