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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邹在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邹在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4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余兴,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在渝,女,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邹在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在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在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邹在渝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阳文敏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