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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政平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平,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9民初510号原告:杨政平。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号附**号*幢。法定代表人:程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政平与被告重庆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政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杨政平负担。审判员  李荣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