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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伟成诉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郭玉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成,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郭玉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101号原告:杜伟成,男,1984年8月20日生,住甘肃省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云昌,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梅,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法定代表人:蒲菲,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英,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仲,男,1966年3月13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系河口项目部经理。被告:郭玉句,男,1985年10月12日生,住甘肃省武都区。原告杜伟成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郭玉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杜伟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伟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杜伟成负担。审 判 长  张赴洲人民陪审员  杨明春人民陪审员  尹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