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向恋诉关睿笛、孙竹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恋,关睿笛,孙竹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1261号原告:向恋,女,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刘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睿笛,女,1983年9月5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竹贤,女,195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向恋诉被告关睿笛、孙竹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睿笛、孙竹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恋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关睿笛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20天。原告按照关睿笛指示将借款转到其母亲即被告孙竹贤的私人账户内。关睿笛于2015年1月26日偿还借款140万元,并付清之前利息,对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承诺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还清,利息仍然按照月息4%给付。但到期后,关睿笛并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还款。2016年2月11日,原告找到关睿笛,关睿笛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中对借款经过及还款情况予以说明。但此后,原告虽然多次与其联系催要借款,但关睿笛却以各种借口推诿,未再偿还借款。原告无奈,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关睿笛、孙竹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给付该借款至起诉之日利息108,000元,其余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关睿笛、孙竹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给付该借款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关睿笛、孙竹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恋与被告关睿笛系朋友关系。截止至2015年1月6日,关睿笛共向向恋借款200万元,该借款是由向恋按照关睿笛的指示陆续汇到关睿笛母亲孙竹贤的私人账户内。2016年2月11日,关睿笛给向恋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关睿笛(220203198309053926G21878480)于2015年1月6日向向恋借款¥2000000元(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月息4%计算。于2015年1月26日还款¥1400000元(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利息已结清。剩余借款¥600000元(陆拾万元)及每月利息到2016年2月11日,由于无偿还能力,本金一直未能偿还,仅支付利息共计¥150400元(人民币拾伍万零肆佰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旦本人北京惊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韩国JPlus娱乐公司产生经济收益优先偿还”。向恋对该借条中内容均无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照片、银行交易查询明细、手机聊天记录、手机微信往来截图、邮箱往来截图、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企业信息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关睿笛至2015年1月6日共向原告向恋借款200万元,至2015年1月26日偿还借款140万元,并付清之前利息,至2016年2月11日,又偿还借款利息150,400元,尚欠本金6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借条、银行交易查询明细、手机聊天记录、手机微信往来截图、邮箱往来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故向恋要求关睿笛偿还借款6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1月26日之后借款利息问题,依据关睿笛于2016年2月11日给向恋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手机聊天记录、手机微信往来截图、邮箱往来截图等可以确认,双方此后利息标准仍然系按照月利率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据此,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2月11日关睿笛共偿还向恋利息150,400元,经计算该数额并不超过按照年利率36%标准计算的此期间利息。庭审中向恋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期间其余利息,本院认为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故予以采纳。另外,关于向恋要求关睿笛给付借款60万元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问题,本院认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关于向恋要求孙竹贤与关睿笛共同偿还其借款本息问题,本院认为孙竹贤只是接受关睿笛指定代收借款,其并不是实际借款人,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睿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向恋借款600,000元;二、被告关睿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向恋借款6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向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180元,由被告关睿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陈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