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谷宜双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宜双,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五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053号原告:谷宜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燕飞。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五组。负责人:谷宜攀,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林运文,广西盛安律师事务所。原告谷宜双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宜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谷宜双负担。审 判 长 邹冠华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黄琳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绍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