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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林家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林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被执行人:林家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91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家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家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家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72.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