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钟汉全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钟汉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女,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监护人钟某1,男,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葛某姥爷。监护人任某,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钟汉全,男,1962年1月20��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强奸,于2016年4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2016年5月5日经新蔡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简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号21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汉全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段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监护人钟某1、任某,被告人钟汉全及辩护人简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汉全将葛某(女,生于1997年9月29日,系精神病人)骗至其家中,在家中的床上将葛某强奸致葛某怀孕,后葛某生育一名女婴。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钟汉全、葛某与葛某女儿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9%,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汉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致葛某怀孕生一女婴,要求被告人钟汉全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孩子抚养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处理事宜人员误工费5000元,合计195000元。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葛某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村委证明葛某姥爷钟某1、舅妈任某为其监护人证明��份,阜阳市临泉县宋集中心医院医疗票据1张计款2815.3元。要求从重处理被告人钟汉全。被告人钟汉全辩称自己没有与葛某发生性关系,为何DNA鉴定结果是自己的孩子不清楚。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钱,无力赔偿。辩护人意见是从葛某辨认笔录、讯问笔录上看,葛某与人交流正常,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采信,钟汉全没有对其实施暴力、威胁情形,不存在恶意强奸。即使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也是准强奸行为,不属于强奸加重情节,应在4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汉全将葛某(女,生于1997年9月29日,系精神病人)骗至其家中,在家中的床上将葛某强奸致葛某怀孕,后葛某生育一名女婴。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钟汉全、葛某与��某女儿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9%,经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葛某被强奸后怀孕,于2016年2月1号至2016年2月6号在XX阜阳市XX临泉县XX宋集中心卫生院因生产女婴花医疗费2815.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为河南省农村户口,河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887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汉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钟某1的外孙女某某是个大脑不正常的人,和他在一个窑厂里干活。(二)被害人葛某陈述,在姥姥家里住,开车的姥爷钟汉全欺负我了,我认识他。在他家里屋里床上睡觉,开车姥爷脱我的衣服,脱我的裤子、裤头了,开车姥爷欺负我两次。(三)、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证言,我是去年收麦子的时候回来的我发现她的肚子大了,我带她去医院检查已经怀孕八个月了,葛某说她开车的姥爷钟汉全脱她裤子了,因为葛某脑子不够用,我一听葛某这样说我就带着葛某来报案了。葛某的父母脑子也都不正常。(2)证人钟某2证言,证实了钟某1的外孙女葛某一直跟着钟某1生活,在庄子东边的窑厂里干活,精神不正常的情况。(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了钟某1的外孙女葛某,叫葛某,今年有十七八岁了,一直跟着钟某1生活,在庄子东边的窑厂里干简单的体力活,精神不正常的情况。(4)证人钟某1证言,俺外孙女葛某在俺家生活四年了。葛某大脑不正常,葛某的父母也是傻子,葛某怀孕是葛某的妗子任某发现了我才知道。葛某说是她开车姥爷钟汉全给她睡觉了。(5)证人钟某3证言,俺外甥女葛某被人强奸已经怀孕快生了,葛某说是俺庄她开车的姥爷叫钟汉全的给她睡觉了。葛某从生下来就是个不正常的小孩,葛某说的开车姥爷钟汉全就是在窑厂里开四轮拉砖头坯子的,葛某按照辈分该喊钟汉全喊姥爷。(6)证人钟某4证言,我是葛某的舅舅。我听说葛某是被钟汉全强奸了,因为我和钟汉全关系不错,所以我就去问问钟汉全有这事情没,钟汉全说没有这事,说他没有强奸葛某。后来亲戚们说这事不能就算了所以就报案了。(7)证人陈某证言(葛某现在丈夫),证实了葛某精神不正常,去年农历11月16日他和葛某结婚时葛某已经怀孕了,结婚之前他没有和葛某发生过性关系,听葛某说她和开车的姥爷睡觉了。(四)、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汉全的身份信息以及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汉全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3)出生证明复印件,证实了被害人葛某2016年2月1日在XX安徽省XX临泉县XX宋集卫生院生一女婴的情况。(4)侦查人员朱磊、王亚飞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钟汉全是被抓获到案的情况。(5)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汉全辨认出葛某。被害人葛某辨认出被告人钟汉全就是开车的姥爷。证人任某辨认出被告人钟汉全就是葛某说的开车的姥爷。(6)XX临泉县XX宋集中心卫生院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葛某在卫生院生孩子所花医疗费。(7)村委证明,证明葛某父母因精神原因,无法对葛某实施监护,由葛某姥爷钟某1、舅妈任某代为监护权。(五)鉴定意见(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物)字(2016)52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了被告人钟汉全、葛某与葛某女儿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2)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驻安康所(2016)精鉴字第50号鉴定意见证实本案被害人葛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六)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新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钟汉全家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汉全明知葛某是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造成怀孕产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汉全辩称自己没有与葛某发生性关系,为何孩子DNA鉴定是自己孩子不清楚的意见,与DNA鉴定不符,对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关于从葛某辨认笔录、讯问笔录上看与人交流正常,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采信,钟汉全没有对其实施暴力、威胁情形,不存在恶意强奸,是准强奸行为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相关证琚不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要求被告人钟汉全赔偿医疗费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处理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孩子,处理事宜人员误工费应是受害人亲属合理支出费用,可酌情考虑1000元。其要求孩子抚养费80000元,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可另行起诉。当庭要求赔偿交通费100元,因从新蔡县到XX安徽省XX临泉县住院需要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钟汉全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医疗费2815.3元,受害人亲属合理支出费用1000��,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3915.3元。综上,根据被告人钟汉全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为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汉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钟汉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医疗费2815.3元,交通费100元,受害人亲属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共计人民币3915.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崔 灿人民陪审员 刘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