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行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余广钦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广钦,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行初232号原告余广钦,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利,代理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广钦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广钦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广钦撤回对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广钦承担。审 判 长 陈金发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颖颖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