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孙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孙克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2727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房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该公司法务。被告孙克勤,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孙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已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