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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明、杨德生、陈雷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杨德生,陈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德生,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雷,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1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杨德生、陈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刘明、杨德生、陈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刘明、杨德生、陈雷、王某(另案处理)正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昊天网吧门前烧烤摊吃烧烤时,看见被害人姜某与被告人杨德生的前女友肖某从昊天网吧出来,被告人陈雷喊住肖某要她陪喝酒,被肖某拒绝,被告人陈雷对肖某进行谩骂,肖某的男朋友姜某上前和被告人陈雷等人理论,双方因此争吵,被害人姜某被被告人刘明、杨德生、陈雷、王某殴打,造成左眼眶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姜某外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明、陈雷、杨德生、王某合计赔偿被害人姜某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姜某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明、杨德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谅解书、收条、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杨德生、陈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明、杨德生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德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俊  华人民陪审员 刘  盛  一人民陪审员 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翔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