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吴夕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夕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夕六,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人吴夕六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小,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夕六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夕六及辩护人马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吴夕六伙同郑君(另案处理)窜至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万尚城购物广场,后二人分开作案。被告人吴夕六独自至万尚城购物广场一楼1119号“姐妹站”服装店内,以购买衣服为由支开被害人宋某,后趁宋某不备将宋某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格为3200元。被告人吴夕六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夕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夕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吴夕六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被告人吴夕六不构成累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吴夕六伙同郑君(另案处理)窜至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万尚城购物广场,后二人分开作案。被告人吴夕六独自至万尚城购物广场一楼1119号“姐妹站”服装店内,以购买衣服为由支开被害人宋某,后趁宋某不备将宋某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格为3200元。被告人吴夕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吴夕六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宋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夕六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夕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夕六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夕六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夕六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夕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玉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爱玲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