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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行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文亮与原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亮,原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行终1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文亮,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赵敏,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黄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保明,县长。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崔荣文,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杨文亮诉被告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及赔偿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金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杨文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卫华审 判 员  何卫斌代理审判员  程广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金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