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7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与张发远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张发远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623号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红星一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903495569N。负责人李星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兵,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发远,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与被告张发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晋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