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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哈提帕与努尔买提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提帕,努尔买提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哈提帕,男,哈萨克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努尔买提汗,男,哈萨克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提帕与被执行人努尔买提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提帕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艾合买提江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依 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