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中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86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杨某中,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道。被告人杨某中于2015年1月2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于2015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杨某中多次在其家中坪山新区某出租屋二楼容留他人吸毒,具体如下: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中在其家中容留林某城吸毒;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中在其家中容留林某城吸毒;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中在其家中容留林某城吸毒。2015年12月17日,民警接到线报后将被告人杨某中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中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杨某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书 记 员 林 晓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