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某合与孟某、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合,孟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合,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孟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蒋某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370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皖1621执7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某、高某银行帐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某、高某位于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4号楼2202室住房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张某所有的海马牌轿车皖SL****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