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国彩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国彩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139号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柯顺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露、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国彩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法定代表人:陆安全。被告:王晓敏,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彩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王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利永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