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诉李俊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李俊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231号原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宏苑小区3号楼地下室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琼,女,1983年3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俊新,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李俊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海琼、被告李俊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诉称:2004年4月1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西宏苑小区入住合约》,约定我公司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生活垃圾清运费、保安费、保洁费、小区照明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尚拖欠部分物业费没有交纳,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依法判令李俊新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2935.86元、生活垃圾外运费300元、保安费360元、保洁费360元、公共照明费100元,共计14055.86元;诉讼费由对方负担。被告李俊新辩称,欠费属实。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卫生、绿化、治安均存在问题。小区建有违章建筑,原告也不闻不问。小区乱停车现象也比较严重。地下室也随意出租。本院认为: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与李俊新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应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俊新应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现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要求李俊新交纳尚拖欠的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李俊新主张京丰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俊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京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二○〇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生活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公共照明费共计一万四千零五十五元八角六分。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四元,由李俊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