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36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坤进,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育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