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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36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坤进,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育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