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叶明、钟长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钟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317号申请执行人叶明被执行人钟长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12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钟长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长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长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钟长勇(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