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洪亮、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亮,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3188号申请人:洪亮,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申请人:尚敏,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申请人洪亮与被申请人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亮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洪亮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尚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洪亮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绍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