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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熊猫国际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熊猫国际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破申4号申请人: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天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国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南京熊猫国际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5幢北侧。法定代表人:董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熊猫国际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通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熊猫通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于2016年9月5日通知了熊猫通信公司,并于2016年9月12日进行了听证,熊猫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媛、熊猫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燕、吴凯到庭参加。本院查明:2012年1月10日熊猫集团公司与熊猫通信公司共同对账确认,截止2011年12月31日熊猫通信公司尚欠熊猫集团公司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27552.88元。2013年12月30日,熊猫集团公司与熊猫通信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熊猫通信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及2015年12月31日前分163776.44元及163776.44元两笔支付欠款。因熊猫通信公司到期未能清偿熊猫集团公司上述债务,熊猫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熊猫通信公司破产清算。另查明:熊猫通信公司于1993年10月12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住所地在南京××开发区××幢北侧,法定代表人为董志明,注册资本为124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项目为开发、生产移动通信、数字通信,网络通信的系统及产品,家用电子电器和相关高科技产品及其工程成套设备并提供服务,提供网络数字通信软件开发机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股东为香港信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熊猫通信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熊猫通信公司累计发生亏损27107403.55元,流动负债总额高于流动资产总额15822530.22元。再查明:熊猫通信公司未在本院指定异议期内,对熊猫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其当庭表示公司已停止运营、同意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熊猫集团公司作为熊猫通信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对该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熊猫通信公司系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熊猫通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已处于停运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熊猫国际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