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5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红松、王宁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松,王宁宇,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709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被申请人:李红松,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申请人:王宁宇,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申请人:XX,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红松、王宁宇、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西侧丽水华庭1号楼南数第1-2间(第一套)的房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宁宇所有的位于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西侧丽水华庭1号楼南数第1-2间(第一套)的房产,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商丘市房他证2015字第000759**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正平审 判 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