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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重阳与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阳,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李重阳,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李重阳申请执行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重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申请人李重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