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重阳与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重阳,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李重阳,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李重阳申请执行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重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申请人李重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