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贵、杨组猛、杨肖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杨组猛,杨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5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贵,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组猛,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肖,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广场路六盘水市国税局旁,遇到被害人魏某。杨贵撞了魏某一下,后将魏某带到旁边的公厕边,杨贵、杨肖、杨组猛用拳头、木棒殴打魏某,致魏某眼部、腰部、大腿部受伤,并抢走魏某的金立GN9010手机一部和已开封过的中华烟一包。随后三人逃离现场。被抢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以暴力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于主犯;被告人杨肖归案后为逃避打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涉案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贵、杨组猛、杨肖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组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太星人民陪审员 黄 琴人民陪审员 邓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