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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与威海市舜和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威海市舜和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被执行人威海市舜和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原注册经营地威海市文化二路,现经营场所不详。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威海市舜和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2005)威环民一初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威环民一初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钦村路***号房屋***层。200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6)威环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200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06)威环民一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的(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8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威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3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3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使用威海市钦村路50-2号房屋1-2层期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姜丽2013年7月1日与邵文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止,租金前三年*万元,后三年**万元。邵文华在租赁使用该房屋期间又将该房屋分租给他人使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邵文华协商达成协议,承租人邵文华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承租义务,并同意于租赁期满后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涉案房,现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涉案房产租赁权,行使了其基于物权所享有的权利,故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