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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刚与赵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赵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赵文斌,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农村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赵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陈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文斌支付标的款1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斌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4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