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刚与赵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赵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赵文斌,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农村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赵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陈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文斌支付标的款1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斌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4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