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54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谢友福、陈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谢友福,陈开,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4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人民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633-3。负责人陈鸿洋,行长。被执行人谢友福,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开,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余云,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坊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友福、陈开、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399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1731.51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54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