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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张喜家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681号移送执行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喜家,男,生于1988年4月,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喜家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要求对张喜家刑事罚金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喜家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