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31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1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五庙乡红光村。法定代表人:罗结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金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佳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金明所有的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