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瑞宝与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瑞宝,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瑞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法定代表人:王旋,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赵瑞宝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汴塘镇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瑞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我与汴塘镇政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汴塘镇政府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已经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汴塘镇政府不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退休待遇给我,自行制定退休职工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明显违法。一、二审法院明知汴塘镇政府行为违法,却不予纠正。二审法院应审查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的合法性。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瑞宝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汴塘镇政府为赵瑞宝办理退休并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的行为系执行地方政府关于镇管干部管理的相关政策,而对地方政策文件合法性的审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赵瑞宝主张人民法院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依职权审查相关地方政府政策文件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故一、二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瑞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