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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邱雪兰、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邱雪兰,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被执行人邱雪兰,女,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60942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明、邱雪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东方上城38栋1层27、28、29、30、31号商铺)用于抵押的房产。对该房产应予以拍卖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明、邱雪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东方上城38栋1层27、28、29、30、31号商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