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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11431号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客运车场)。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涛,男,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迎宾北路30号。负责人房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捷风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捷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海、朱永涛,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捷风公司诉称:2014年9月13日13时40分,在房山区阎吕路果各庄村北,李雪亮驾驶的大货车(车牌号:×××)与刘立平驾驶的原告公司大客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车乘员多人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认定李雪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我公司为受伤乘员垫付医疗费等8595.13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8595.13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100万。对于��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同意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3时40分,在房山区阎吕路果各庄村北,李雪亮驾驶的大货车(车牌号:×××)与刘立平驾驶的凯捷风公司大客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车乘员马爱枝、焦珠爱、杨绍霞、桂庚年、崔凤琴、耿成业、娄树英、杨新颖受伤,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认定李雪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凯捷风公司为受伤乘员垫付医疗费等8595.13元。经查:李雪亮所驾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2015)房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雪亮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李雪亮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规定承担。事故发生,凯捷风公司为受伤乘员垫付医疗费等8595.13元,根据事故责任应由被告给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八千五百九十五元一角三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隗 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