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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与刘志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刘志朋,吴文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230号原告: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1136865T(1/1)。法定代表人:朱卫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儿,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永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朋,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第三人:吴文娟,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朋、第三人吴文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昆山市丞宁居房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